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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伊春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2022-12-22 17:27:32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增加“一老一小”优质服务供给,推进伊春林区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

    1.养老托育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老一小”工作,坚持把发展养老托育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纳入《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予以重点部署。先后印发《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伊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完善我市配套政策措施。


    2.养老托育产业加快发展。利用我市森林、冰雪等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将养老与康养相结合,推动“医药、医养、医疗”等领域深度融合,推动老年用品的研发。成功举办第一届“天鹅颐养联盟”,紧紧依托我市自然环境资源禀赋,进一步深入挖掘我市养老产业特色产品,促进全市候鸟旅居养老模式协调发展。九峰山养心谷、桃山玉温泉、西岭森林医养度假基地被评为全国森林康养基地。与华侨城集团赋能合作,推动岐黄养老养生苑盘活运营,打造“森态旅居”城市新卖点。2021年接待游客和旅游收入分别增长5.1%和15%。


    3.医疗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64.1万人,基本实现了法定人群全覆盖,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市现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23家,其中:三级以上公立医院3家,三级妇幼保健机构1家。服务窗口设立老年优先标识,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完成新设“四县四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设置,组建各类医联体13个。市中心医院医养中心建成运营,完成标准化市传染病医院建设,在全国31个省市区的16004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住院直接结算业务。


    4.国家政策红利不断释放。伊春市被确定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铁力市铁力镇正阳社区被评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遴选铁力市益康和伊美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省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试点单位,开展心理状况调查、评估和干预,提升基层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能力;争取国家“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到乌翠区公办养老院、金林区养老院(医养服务中心)项目、伊春岐黄养老养生项目、伊美区越橘康养社区项目、伊美区康馨医养中心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1.24亿元,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养老床位2209个。嘉荫县智悦幼儿园改扩建项目已投入使用,南岔县南岔镇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已竣工。


(二)养老托育服务现状

    养老服务方面。全市现有养老机构114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13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6家、民办养老机构95家。养老机构床位数7738张,入住老人总数3031人,入住率39%。现已建成医养结合养老机构5家,全市134个社区均建立了城市日间照料室,205个行政村均建有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方面。全市现有可提供托育服务机构38家,提供托位数1092个,实际收托婴幼儿323人。其中:已依法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7家,可提供托位数361个,实际收托婴幼儿146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31家,可提供托位数731个,实际收托婴幼儿177人。


(三)人口变动趋势

    “十四五”期间,全市将面临常住人口总数下降、老年人口和老龄化急剧升高、新生儿减少的困境。加快发展养老托育市场主体,加速发展养老托育服务业,不断丰富养老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保障体系,努力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和儿童友好型社会,将是伊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必然选择。


    养老方面。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伊春市常住人口87.88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24.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7.43%;65岁及以上人口16.0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8.22%。分别高于省平均水平4.21和2.61个百分点,高于国家平均水平8.73和4.72个百分点。我市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阶段,预计在“十四五”时期将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


    托育方面。全市人口发展持续多年处于低生育水平,2019年至2021年出生人口分别为3657人、2651人和1956人,人口出生率分别为3.30‰、2.43‰和1.83‰,新生儿数量逐年下降,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随着三孩生育政策衔接和实施,能够一定程度防止出生人口进一步下滑,预计“十四五”期间全市婴幼儿人口能够保持年均出生18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1.8‰左右。


(四)服务发展需求

    养老服务需求方面。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伊春市常住人口87.88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114.81万人相比,常住人口减少26.93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24.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7.43%,与2010年相比,比重上升11.1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16.0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8.22%,与2010年相比,比重上升6.62个百分点。面对老年人口和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叠加的养老新态势,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目前,三星级(含)以上等级养老机构占比不足10%,全市拥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仅有8家,发展空间较大。


    托育服务需求方面。根据相关部门统计,以2019年至2021年全市出生人口8264人为基数,按照近三分之一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托育需求推算,约有2700名婴幼儿需要托育服务。但目前我市托育服务基础薄弱、托育需求不稳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快补齐短板。


(五)困难挑战

    养老方面。当前我市虽然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但因人口外流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人群体比例较大,目前我市选择机构内养老的老年人占比不到2%,按照我国传统养老观念并考虑老年人感情需求,未来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将较为普遍。目前,我市日间照料室功能较单一,社区缺乏可以运营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专业运营团队,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增强,运营主体需要培育,暂不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多样化需求。


    托育方面。由于我市人口发展持续多年处于低生育水平,并且已经连续多年人口为负增长,新生儿数量逐年下降,还存在婴幼儿随父母外流情况,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很少,同时,我市老年人相对较多,受养育文化影响,相对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更多家长愿意由老人或亲属照顾幼小的孩子,因此托育意愿并不稳定,托育机构缺乏生源。受近两年疫情影响,托育服务作为起步发展阶段的民生事业,各项发展任务艰巨。



二、发展目标

(一)整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多方参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监管到位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实现普惠可负担、方便高质量、安全有保障。全市“一老一小”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养老托育事业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1.养老方面。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100%,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城市所有街道(乡镇)至少建有1所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乡镇综合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


    2.托育方面。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拥有托位数达到3600个,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具体指标(详见原文)



三、重点任务

(一)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夯实基本兜底服务

    (1)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面向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将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到2025年,全市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65%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60%以上,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提档升级工作。


    (2)做好兜底服务功能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福彩公益金支持,重点对消防设施、基本生活设施、适老化设施、护理康复设施等养老机构基本功能设施进行改造,强化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兜底服务功能,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提升工程。


    (3)因地制宜创新发展养老机制。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整合农村养老资源,多渠道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稳步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体系建设。通过信息技术掌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积极参与“一帮一”关爱对接,为农村独居、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帮助。探索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


    (4)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企业福利费列支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联办或与社区联合模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班”的托管对象拓展至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实力雄厚、诚实守信的企业参与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服务,明确企业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促进普惠养老托育可持续发展。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金融局、市国资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伊春供电公司、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构建多元化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增加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托育服务供给,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重点企业和养老托育品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医养”“医育”结合。养老方面,采用培养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强社区和家庭的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等方式,发展普惠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依托伊春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优势,借助九峰山养心谷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汤旺河今生康健中医药健康旅游园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培育基地,积极推动“中医药+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托育方面,鼓励新建、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院,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婴幼儿保育、教育、养育有机结合,支持提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等机构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

    1.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场所

    养老方面,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到2022年底,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建率达到100%。


    托育方面,新建住宅小区或居住区按标准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逐步配置完善服务场所。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场所建设。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建设,支持多个社区机构组网集中管理运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融入社区服务

    养老方面,探索研究政府购买服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等方式,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城区各类适老化改造项目为牵引,逐步推进智能化、无障碍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适老化和消防设施改造,探索开设老年餐厅,由政府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吸引优质餐饮企业、机构进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用餐服务。到2025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设施,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100%。


    托育方面,将社区(含农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家政企业和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或一并规划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模式

    (1)引导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志愿者融入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养护对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延伸居家。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养老互助服务。推广“服务顾问”模式,引导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人群委托,依法代理入住相关机构、就医等事务。


    (2)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场所,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医疗义诊、医养管理等健康服务。整合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康养、文化、旅游等多种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撑。培养养老托育志愿者服务队伍,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指导家庭养老育儿模式

    1.营造家庭养老托育的适宜环境。在实施公共空间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基础上,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及“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对居家适老化改造给予一定补贴,以政策引导和支持居家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改造。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探索开展养老服务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支持成立各类养老托育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托育志愿服务,为家庭养老育儿打下良好基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陪护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支持及陪护培训支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科学指导,以家庭课堂、信息推送、专家咨询等方式,为家庭养老或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培训,进行不同类别老人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探索开发赡养养育课程等,增强家庭科学赡养养育能力。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积极发挥12338妇女维权专线作用,加强对有老年人、婴幼儿困境家庭的关爱帮扶。待省级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国家政策,统筹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探索完善居家托育、家庭照护相关服务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卫生保健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婴幼儿生长发育、疫苗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均等化。对新生儿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有效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强全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护理假及产休假等陪护政策。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年休假、护理假、产假、哺乳时间的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老年人或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模式

    养老方面,持续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护理服务或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健康服务。推动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等,增加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机构和床位数量,逐步建立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平台、居家为基础的接续性服务体系,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开展能力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中医药保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家庭医生、上门巡诊、社区和居家护理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开设家庭照护病床。深度挖掘森林康养游,打造溪水和九峰山养心谷康养基地。


    托育方面,优先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全面推行“托幼一体化”服务发展模式,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专业资源开设婴幼儿照护班。在新建、扩建幼儿园时,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实际设置适当比例的婴幼儿照护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尤其是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家庭托育点建设等途径发展托育机构。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医养结合”政策红利

    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手续,积极培育建设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并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托管、划转等形式合作,实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共享。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支持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和信息化水平,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方面的作用,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开展。实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打造一批综合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医养结合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发展托育综合服务

    建设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推动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明确托育服务发展工作任务及措施,组织好三孩生育政策衔接和实施,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全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采取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为伊春市辖区内的普惠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进行补贴,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等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因地制宜开展老年人健身运动,支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加强数字化学习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建共享。鼓励利用闲置房产、教学设备兴办老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基层党组织要发挥老年人党员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弘扬优良革命传统。鼓励老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从事文化和科技知识传播、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及消费

    鼓励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研发生产适老化日用品、服饰、食品、保健品等产品用品。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加大优秀智慧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智慧政务服务

    完善养老托育机构设立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简化办理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每年在中国伊春网站、伊春民政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定期公布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完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推广利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开展电脑PC端和手机APP端网上备案服务。培育智慧服务新业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搭建智慧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促进养老服务和消费提质升级。鼓励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推进适老化智能产品研究开发,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有效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通信管理办,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优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管理

    1.严格落实市场准入与禁入制度。各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对相关服务机构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由所辖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逐步推行养老托育服务品质第三方认证,健全养老托育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相关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对伤害侵害老人及婴幼儿行为、虐待行为及严重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住建局、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各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系统推进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落实,建立起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共同监管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指导相关机构建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格开展养老托育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重点加强面向养老托育机构、老年人或婴幼儿家属等的案例宣传和指导,及时公告新型诈骗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局、市融媒体中心、伊春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党政同责,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 ,常态化督促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施。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各地要将“一老一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扛起属地责任,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合力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市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试点布局

    建设社区居家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2个,试点“银发经济”。支持公办养老示范机构护理能力提升。支持依托社区、公办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公办托育服务设施,提升托育服务能力。探索“医养康养一体化”发展模式,争取获得省级示范项目重点支持。打造养老、健康养生、医疗服务等多业态融合的产业发展聚集区,争取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

    养老托育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国家优惠。积极落实国家、省已明确的养老托育规划、用地、住房、税费、金融、社保、人才等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对农村和脱贫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改善养老托育服务业融资环境,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托育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强信贷对养老托育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托伊春市“四精准”融资服务模式为养老托育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提供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培育和精准保障的全流程融资对接服务,支持养老托育领域市场主体融资。通过“企业融资信息采集云端”和融资需求数据库精准识别市场主体融资需求,采取2121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对接服务,通过驻企金融联络员队伍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培育。相关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按照《伊春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试行)》,对新增用地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康养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到我市投资建设康养项目,推动康养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土地保障

    将养老托育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相关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国有产权用地通过公建民营或场地投入等方式举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托育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队伍建设

    1.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老年人及婴幼儿照护等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老年人及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依托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通过返聘教育、医疗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规开展技能等级考评及认定。按照现行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对拟从事托育的职业院校学生或民办培训机构参训人员进行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并为考试合格人员发放技能等级证书;组织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考评,高级工、技师分别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者,兑现相应培训补贴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开展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养老托育服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落实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养老服务就业优待政策。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并组织推荐参加省级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提升服务技能本领。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共建共享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托育服务、幼儿保育、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学等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引导职业院校与养老托育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推广双元制、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育人模式。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监管

    1.强化综合监管。分别建立由民政、卫健部门牵头的养老、托育服务工作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托育机构工作,重点监管养老托育服务的设施设备、消防、食品、资金等安全。加强民政、卫健部门与市场监管、消防、食品安全等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聚焦养老托育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质量,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虐待、欺诈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实施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融媒体中心、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财政保障

    将养老托育服务建设运行所需资金适当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配套到位,每年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投资不低于55%。对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市级在安排财政补助、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加强对老年人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宣传和正面引导,强化居家养老及家庭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营造社会氛围。依法重点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法定赡养(监护)义务人对老年人的赡养职责及对儿童的监护职责。提高养老托育照护服务的群众认知度,为养老托育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妇联、市融媒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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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伊春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2022-12-22 17:27:32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增加“一老一小”优质服务供给,推进伊春林区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

    1.养老托育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老一小”工作,坚持把发展养老托育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纳入《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予以重点部署。先后印发《伊春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伊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完善我市配套政策措施。


    2.养老托育产业加快发展。利用我市森林、冰雪等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将养老与康养相结合,推动“医药、医养、医疗”等领域深度融合,推动老年用品的研发。成功举办第一届“天鹅颐养联盟”,紧紧依托我市自然环境资源禀赋,进一步深入挖掘我市养老产业特色产品,促进全市候鸟旅居养老模式协调发展。九峰山养心谷、桃山玉温泉、西岭森林医养度假基地被评为全国森林康养基地。与华侨城集团赋能合作,推动岐黄养老养生苑盘活运营,打造“森态旅居”城市新卖点。2021年接待游客和旅游收入分别增长5.1%和15%。


    3.医疗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64.1万人,基本实现了法定人群全覆盖,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市现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23家,其中:三级以上公立医院3家,三级妇幼保健机构1家。服务窗口设立老年优先标识,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完成新设“四县四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设置,组建各类医联体13个。市中心医院医养中心建成运营,完成标准化市传染病医院建设,在全国31个省市区的16004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住院直接结算业务。


    4.国家政策红利不断释放。伊春市被确定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铁力市铁力镇正阳社区被评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遴选铁力市益康和伊美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省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试点单位,开展心理状况调查、评估和干预,提升基层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能力;争取国家“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到乌翠区公办养老院、金林区养老院(医养服务中心)项目、伊春岐黄养老养生项目、伊美区越橘康养社区项目、伊美区康馨医养中心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1.24亿元,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养老床位2209个。嘉荫县智悦幼儿园改扩建项目已投入使用,南岔县南岔镇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已竣工。


(二)养老托育服务现状

    养老服务方面。全市现有养老机构114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13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6家、民办养老机构95家。养老机构床位数7738张,入住老人总数3031人,入住率39%。现已建成医养结合养老机构5家,全市134个社区均建立了城市日间照料室,205个行政村均建有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方面。全市现有可提供托育服务机构38家,提供托位数1092个,实际收托婴幼儿323人。其中:已依法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7家,可提供托位数361个,实际收托婴幼儿146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31家,可提供托位数731个,实际收托婴幼儿177人。


(三)人口变动趋势

    “十四五”期间,全市将面临常住人口总数下降、老年人口和老龄化急剧升高、新生儿减少的困境。加快发展养老托育市场主体,加速发展养老托育服务业,不断丰富养老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保障体系,努力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和儿童友好型社会,将是伊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必然选择。


    养老方面。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伊春市常住人口87.88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24.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7.43%;65岁及以上人口16.0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8.22%。分别高于省平均水平4.21和2.61个百分点,高于国家平均水平8.73和4.72个百分点。我市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阶段,预计在“十四五”时期将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


    托育方面。全市人口发展持续多年处于低生育水平,2019年至2021年出生人口分别为3657人、2651人和1956人,人口出生率分别为3.30‰、2.43‰和1.83‰,新生儿数量逐年下降,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随着三孩生育政策衔接和实施,能够一定程度防止出生人口进一步下滑,预计“十四五”期间全市婴幼儿人口能够保持年均出生18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1.8‰左右。


(四)服务发展需求

    养老服务需求方面。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伊春市常住人口87.88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114.81万人相比,常住人口减少26.93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24.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7.43%,与2010年相比,比重上升11.1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16.0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8.22%,与2010年相比,比重上升6.62个百分点。面对老年人口和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叠加的养老新态势,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目前,三星级(含)以上等级养老机构占比不足10%,全市拥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仅有8家,发展空间较大。


    托育服务需求方面。根据相关部门统计,以2019年至2021年全市出生人口8264人为基数,按照近三分之一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托育需求推算,约有2700名婴幼儿需要托育服务。但目前我市托育服务基础薄弱、托育需求不稳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快补齐短板。


(五)困难挑战

    养老方面。当前我市虽然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但因人口外流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人群体比例较大,目前我市选择机构内养老的老年人占比不到2%,按照我国传统养老观念并考虑老年人感情需求,未来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将较为普遍。目前,我市日间照料室功能较单一,社区缺乏可以运营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专业运营团队,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增强,运营主体需要培育,暂不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多样化需求。


    托育方面。由于我市人口发展持续多年处于低生育水平,并且已经连续多年人口为负增长,新生儿数量逐年下降,还存在婴幼儿随父母外流情况,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很少,同时,我市老年人相对较多,受养育文化影响,相对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更多家长愿意由老人或亲属照顾幼小的孩子,因此托育意愿并不稳定,托育机构缺乏生源。受近两年疫情影响,托育服务作为起步发展阶段的民生事业,各项发展任务艰巨。



二、发展目标

(一)整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多方参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监管到位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实现普惠可负担、方便高质量、安全有保障。全市“一老一小”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养老托育事业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1.养老方面。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100%,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城市所有街道(乡镇)至少建有1所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乡镇综合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


    2.托育方面。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拥有托位数达到3600个,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具体指标(详见原文)



三、重点任务

(一)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夯实基本兜底服务

    (1)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面向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将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到2025年,全市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65%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60%以上,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提档升级工作。


    (2)做好兜底服务功能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福彩公益金支持,重点对消防设施、基本生活设施、适老化设施、护理康复设施等养老机构基本功能设施进行改造,强化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兜底服务功能,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提升工程。


    (3)因地制宜创新发展养老机制。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整合农村养老资源,多渠道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稳步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体系建设。通过信息技术掌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积极参与“一帮一”关爱对接,为农村独居、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帮助。探索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


    (4)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企业福利费列支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联办或与社区联合模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班”的托管对象拓展至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实力雄厚、诚实守信的企业参与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服务,明确企业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促进普惠养老托育可持续发展。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金融局、市国资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伊春供电公司、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构建多元化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增加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托育服务供给,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重点企业和养老托育品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医养”“医育”结合。养老方面,采用培养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强社区和家庭的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等方式,发展普惠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依托伊春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优势,借助九峰山养心谷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汤旺河今生康健中医药健康旅游园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培育基地,积极推动“中医药+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托育方面,鼓励新建、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院,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婴幼儿保育、教育、养育有机结合,支持提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等机构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

    1.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场所

    养老方面,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到2022年底,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建率达到100%。


    托育方面,新建住宅小区或居住区按标准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逐步配置完善服务场所。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场所建设。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建设,支持多个社区机构组网集中管理运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融入社区服务

    养老方面,探索研究政府购买服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等方式,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城区各类适老化改造项目为牵引,逐步推进智能化、无障碍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适老化和消防设施改造,探索开设老年餐厅,由政府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吸引优质餐饮企业、机构进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用餐服务。到2025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设施,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100%。


    托育方面,将社区(含农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家政企业和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或一并规划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模式

    (1)引导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志愿者融入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养护对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延伸居家。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养老互助服务。推广“服务顾问”模式,引导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人群委托,依法代理入住相关机构、就医等事务。


    (2)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场所,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医疗义诊、医养管理等健康服务。整合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康养、文化、旅游等多种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撑。培养养老托育志愿者服务队伍,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指导家庭养老育儿模式

    1.营造家庭养老托育的适宜环境。在实施公共空间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基础上,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及“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对居家适老化改造给予一定补贴,以政策引导和支持居家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改造。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探索开展养老服务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支持成立各类养老托育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托育志愿服务,为家庭养老育儿打下良好基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陪护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支持及陪护培训支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科学指导,以家庭课堂、信息推送、专家咨询等方式,为家庭养老或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培训,进行不同类别老人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探索开发赡养养育课程等,增强家庭科学赡养养育能力。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积极发挥12338妇女维权专线作用,加强对有老年人、婴幼儿困境家庭的关爱帮扶。待省级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国家政策,统筹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探索完善居家托育、家庭照护相关服务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卫生保健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婴幼儿生长发育、疫苗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均等化。对新生儿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有效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强全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护理假及产休假等陪护政策。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年休假、护理假、产假、哺乳时间的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老年人或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模式

    养老方面,持续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护理服务或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健康服务。推动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等,增加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机构和床位数量,逐步建立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平台、居家为基础的接续性服务体系,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开展能力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中医药保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家庭医生、上门巡诊、社区和居家护理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开设家庭照护病床。深度挖掘森林康养游,打造溪水和九峰山养心谷康养基地。


    托育方面,优先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全面推行“托幼一体化”服务发展模式,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专业资源开设婴幼儿照护班。在新建、扩建幼儿园时,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实际设置适当比例的婴幼儿照护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尤其是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家庭托育点建设等途径发展托育机构。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医养结合”政策红利

    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手续,积极培育建设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并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托管、划转等形式合作,实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共享。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的方式,为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支持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和信息化水平,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方面的作用,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开展。实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打造一批综合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医养结合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发展托育综合服务

    建设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推动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明确托育服务发展工作任务及措施,组织好三孩生育政策衔接和实施,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全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采取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为伊春市辖区内的普惠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进行补贴,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等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推动各级各类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因地制宜开展老年人健身运动,支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加强数字化学习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建共享。鼓励利用闲置房产、教学设备兴办老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基层党组织要发挥老年人党员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弘扬优良革命传统。鼓励老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从事文化和科技知识传播、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及消费

    鼓励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研发生产适老化日用品、服饰、食品、保健品等产品用品。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加大优秀智慧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伊春森工集团,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智慧政务服务

    完善养老托育机构设立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简化办理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每年在中国伊春网站、伊春民政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定期公布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完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推广利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开展电脑PC端和手机APP端网上备案服务。培育智慧服务新业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搭建智慧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促进养老服务和消费提质升级。鼓励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推进适老化智能产品研究开发,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有效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通信管理办,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优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管理

    1.严格落实市场准入与禁入制度。各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伊春)”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对相关服务机构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由所辖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逐步推行养老托育服务品质第三方认证,健全养老托育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相关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对伤害侵害老人及婴幼儿行为、虐待行为及严重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住建局、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各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系统推进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落实,建立起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共同监管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指导相关机构建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格开展养老托育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重点加强面向养老托育机构、老年人或婴幼儿家属等的案例宣传和指导,及时公告新型诈骗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局、市融媒体中心、伊春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党政同责,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 ,常态化督促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施。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各地要将“一老一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扛起属地责任,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合力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市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试点布局

    建设社区居家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2个,试点“银发经济”。支持公办养老示范机构护理能力提升。支持依托社区、公办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公办托育服务设施,提升托育服务能力。探索“医养康养一体化”发展模式,争取获得省级示范项目重点支持。打造养老、健康养生、医疗服务等多业态融合的产业发展聚集区,争取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

    养老托育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国家优惠。积极落实国家、省已明确的养老托育规划、用地、住房、税费、金融、社保、人才等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对农村和脱贫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改善养老托育服务业融资环境,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托育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强信贷对养老托育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托伊春市“四精准”融资服务模式为养老托育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提供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培育和精准保障的全流程融资对接服务,支持养老托育领域市场主体融资。通过“企业融资信息采集云端”和融资需求数据库精准识别市场主体融资需求,采取2121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对接服务,通过驻企金融联络员队伍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培育。相关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按照《伊春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试行)》,对新增用地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康养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到我市投资建设康养项目,推动康养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保监分局、国网伊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土地保障

    将养老托育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相关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国有产权用地通过公建民营或场地投入等方式举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托育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队伍建设

    1.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老年人及婴幼儿照护等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老年人及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依托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通过返聘教育、医疗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规开展技能等级考评及认定。按照现行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对拟从事托育的职业院校学生或民办培训机构参训人员进行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并为考试合格人员发放技能等级证书;组织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考评,高级工、技师分别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者,兑现相应培训补贴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开展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养老托育服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落实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养老服务就业优待政策。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并组织推荐参加省级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提升服务技能本领。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共建共享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托育服务、幼儿保育、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学等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引导职业院校与养老托育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推广双元制、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育人模式。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监管

    1.强化综合监管。分别建立由民政、卫健部门牵头的养老、托育服务工作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托育机构工作,重点监管养老托育服务的设施设备、消防、食品、资金等安全。加强民政、卫健部门与市场监管、消防、食品安全等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聚焦养老托育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质量,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虐待、欺诈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实施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融媒体中心、伊春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财政保障

    将养老托育服务建设运行所需资金适当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配套到位,每年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投资不低于55%。对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市级在安排财政补助、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加强对老年人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宣传和正面引导,强化居家养老及家庭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营造社会氛围。依法重点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法定赡养(监护)义务人对老年人的赡养职责及对儿童的监护职责。提高养老托育照护服务的群众认知度,为养老托育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妇联、市融媒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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