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陕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3-02-09 15:03:48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有关要求,现就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价格政策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在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未分表计量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通过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或采用定量(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三、办理程序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提供由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涉及转供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受理次月起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相关手续每两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四、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核实汇总公布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清单,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各级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详见原文):

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2. 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3.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版权声明:以上图文,来源网络,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陕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3-02-09 15: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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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有关要求,现就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价格政策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在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未分表计量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通过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或采用定量(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三、办理程序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提供由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涉及转供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受理次月起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相关手续每两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四、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核实汇总公布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清单,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各级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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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3.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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