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扩大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供给,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婴幼儿家庭照护、养育子女的能力,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家庭托育点建设。到2022年底,每个县区通过备案的家庭托育点不少于6个;到2023年底,每个县区通过备案的家庭托育点不少于15个,逐步构建起托育机构为主,家庭、社区托育为辅的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范围。
本方案中家庭托育点指在村居、社区、居民住宅或沿街房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小型婴幼儿照护单元。家庭托育点应提供全日制照护服务,家庭托育点不包括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家庭托育点照护婴幼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二)管理规范。
1.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家庭托育点应符合《临沂市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并做好备案。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家庭托育点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参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2.规范家庭托育服务开展。进一步优化家庭托育点服务发展环境,围绕群众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医育结合等多元化的家庭托育服务模式。加大对家庭托育服务点支持力度,家庭托育点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用热执行居民价格。街道、居委、社区优先为家庭托育点提供便利,在场地设施、经营许可、托育氛围上给予帮助和支持,为家庭托育点建立良好的服务环境。
3.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业务监管。对家庭托育点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托育点的日常监管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人身安全,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交流、学习、培训活动。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提高对家庭托育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家庭托育试点项目开展,增强工作协作,落实责任分工,优化服务流程,为家庭托育试点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强化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示范活动,推动家庭托育示范点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家庭托育服务先行点建设,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家庭托育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家庭托育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家庭托育服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托育服务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家庭托育点达标备案,对于达不到建设标准的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停业整改,确保家庭托育点合法、合规运营,保障婴幼儿安全。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详见原文):
1.临沂市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
2.临沂市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
来源: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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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扩大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供给,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婴幼儿家庭照护、养育子女的能力,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家庭托育点建设。到2022年底,每个县区通过备案的家庭托育点不少于6个;到2023年底,每个县区通过备案的家庭托育点不少于15个,逐步构建起托育机构为主,家庭、社区托育为辅的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范围。
本方案中家庭托育点指在村居、社区、居民住宅或沿街房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小型婴幼儿照护单元。家庭托育点应提供全日制照护服务,家庭托育点不包括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家庭托育点照护婴幼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二)管理规范。
1.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家庭托育点应符合《临沂市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并做好备案。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家庭托育点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参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2.规范家庭托育服务开展。进一步优化家庭托育点服务发展环境,围绕群众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医育结合等多元化的家庭托育服务模式。加大对家庭托育服务点支持力度,家庭托育点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用热执行居民价格。街道、居委、社区优先为家庭托育点提供便利,在场地设施、经营许可、托育氛围上给予帮助和支持,为家庭托育点建立良好的服务环境。
3.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业务监管。对家庭托育点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托育点的日常监管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人身安全,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交流、学习、培训活动。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提高对家庭托育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家庭托育试点项目开展,增强工作协作,落实责任分工,优化服务流程,为家庭托育试点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强化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示范活动,推动家庭托育示范点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家庭托育服务先行点建设,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家庭托育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家庭托育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家庭托育服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托育服务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家庭托育点达标备案,对于达不到建设标准的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停业整改,确保家庭托育点合法、合规运营,保障婴幼儿安全。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详见原文):
1.临沂市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
2.临沂市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
来源: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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